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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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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濮阳鹏泰房地产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108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被执行人濮阳鹏泰房地产公司。 法人代表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台行审字第00108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被执行人濮阳鹏泰房地产公司

法人代表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1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第一项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4)处罚字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第二项。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濮阳鹏泰房地产公司负担。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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