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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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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振生不服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1号 原告宋振生,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杨虎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安,郑州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三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1号

原告宋振生,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杨虎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安,郑州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三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胡中阳,郑州市物价局法律顾问。

原告宋振生不服被告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回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振生提出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振生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振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振生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荆战武

代理审判员  范金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