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掉入水沟溺水死亡 水务局和公路公司担责七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掉入水沟溺水死亡 水务局和公路公司担责七成
     中国法院网讯  小学生浩浩在爷爷经营的洗车店附近玩耍时掉入排水沟溺水身亡。历时大半年的诉讼,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浩浩的父母自行承担三成责任,水务局担责四成,公路公司担责三成。

  去年清明节假期,一年级小学生浩浩坐学校班车到爷爷经营的洗车店内玩。该洗车店西侧是一条道路,再向西即是一条排水沟。浩浩的爷爷忙于店内的生意,浩浩就自己一个人在店附近玩。快到午饭时间,爷爷才发现浩浩不见了,遂与亲属一起寻找,最终在排水沟内寻找到浩浩的尸体,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走访和尸检,公安机关出具调查结论,认定浩浩系溺死,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发后,浩浩的父母认为排水沟的管理者水务局、对排水沟进行加深加宽作业的公路公司以及浩浩可能落水处的土堆施工方通信局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85万元。

  被告水务局认为施工单位做污水管线将沟挖深了,周围确实没有围挡,应该由施工单位赔偿。其没有义务进行清沟处理。因此,不同意赔偿。

  被告公路公司辩称,我公司虽曾经对浩浩落水的排水沟进行过污水管线施工,但该工程早已于2011年底完工。浩浩落水的地点早已经不是我公司的施工场地,我公司无义务也无权利在该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也不同意赔偿。

  被告通信局辩称,其单位是北京地区通信行业的监管单位,不是企业。原告所说的土堆、沟等的施工,都不是我单位负责实施的,所以,其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浩浩溺水死亡时,其父母均不在浩浩身边对其监护,浩浩的爷爷亦没有看管好浩浩,导致悲剧发生,因此,浩浩的父母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发地段的水相对较深,水务局没有及时对排水沟进行清淤,致使污水淤积在此,并最终导致浩浩的死亡,故水务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浩浩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死亡,因此,水务局的责任相对较大。公路公司虽然在2011年就完成了水沟上方过街涵的施工,但其负责的不仅仅是过街涵的施工,而是包括过街涵在内的整条道路的施工,因此,在公路公司完成过街涵的施工但尚未完成整条道路施工的情况下,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做法存在过错,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浩浩的父母并不知道浩浩具体在哪个地点溺水,其依据现场一个小土堆和道路上的一个有“北京通信”四个字的井盖,主观认为通信局应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酌定浩浩的父母、水务局和公路公司分别承担30%、40%、30%的责任,水务局和公路公司共计应当赔偿浩浩的父母各项合理损失28万余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