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与吴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执字第3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海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坤生,男,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坤生未履行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执字第3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海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坤生,男,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坤生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罗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吴坤生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826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