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执字第3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海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坤生,男,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坤生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罗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吴坤生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826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国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