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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澎涛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4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澎涛,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4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澎涛,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广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甫,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邵磊,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宝友,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新月,女,1964年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黎明,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4)0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澎涛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王甫犯贪污罪;被告人王新月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澎涛及其辩护人刘广斌、被告人王甫及其辩护人邵磊、陈宝友、被告人王新月及其辩护人张黎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被告人李澎涛利用其担任北京中医药大学《基于脑病治疗的中药复方药理学及药效学评价关键技术研究》项目课题负责人、《多成分组方揭示补阳还五汤治疗缺血性脑中风的多靶点作用机制及配伍内涵的探索研究》项目负责人、《通络救脑注射液临床研究及其安全性体外检测技术研究》项目副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课题组成员被告人王甫将国家拨付课题组经费214余万元采取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方式予以侵吞。

被告人王新月利用其担任北京中医药大学《治疗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关键并发症-门脉高压症创新药物:脉络通咀嚼片临床前研究》项目课题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澎涛、王甫将国家拨付课题组经费75余万元采取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方式予以侵吞。

二、受贿罪

被告人李澎涛、王新月于2012年初为掩盖其在《基于脑病治疗的中药复方药理学及药效学评价关键技术研究》和《治疗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关键并发症-门脉高压症创新药物:脉络通咀嚼片临床前研究》项目中侵吞课题经费的贪污犯罪事实,向其项目合作单位北京康钰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索取贿赂款126万余元,用于应付审计署的检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澎涛、王新月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甫无视国法,伙同被告人李澎涛、王新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一并予以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澎涛当庭辩称支付给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钱款,均是真实采购实验耗材试剂的花费,北京康钰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退126万余元,是根据审计署的整改,并在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和受贿罪名均不成立。其辩护人当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受贿罪名均不成立,被告人李澎涛无罪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如下:1、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澎涛具有套取国家科研经费的主观故意,以及与王甫、王新月存在合谋;2、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转入王甫及其亲属账户中的钱款性质不明,王甫没有分给李澎涛任何款项;3、公诉机关未查明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供应李澎涛课题组多少耗材,也未查清课题实际使用多少材料;4、北京康钰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退126万,是获得了相应对价的,不存在李澎涛索要的情况,故不是受贿行为。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甫当庭辩称支付给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钱款,均是真实采购实验耗材试剂的花费,而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钱款,则是其自身与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奥林巴斯公司显微镜等业务的所得,与课题经费无关,其向王新月名下账户汇入人民币75万余元,是用于购买王新月房屋的房款,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事实不存在。其两位辩护人当庭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王甫无罪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如下:1、王甫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2、公诉机关指控侵占课题组经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新月当庭辩称其没有参与课题实验,课题实际也不是其的,对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也不了解,王甫向其账户汇入75万余元是用于购买其位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房屋的钱款,北京康钰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已拿到课题研究的配方,不存在以课题配方相要挟情况,且北京康钰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课题研究中的获益巨大,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和受贿事实均不存在。辩护人当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受贿罪名均不成立,被告人王新月无罪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如下:1、无证据证明王新月与李澎涛、王甫存在共同故意;2、王甫打给王新月的75万余元是房款;3、北京康钰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退126万余元是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整改行为,不是个人索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间,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中医药大学)先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基于脑病治疗的中药复方药理学及药效学评价关键技术研究》、《治疗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关键并发症-门脉高压症创新药物:脉络通咀嚼片临床前研究》的研究工作;参与国家科技专项课题《通络救脑注射液临床研究及其安全性体外检测技术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多成分组方揭示补阳还五汤治疗缺血性脑中风的多靶点作用机制及配伍内涵的探索研究》的研究工作。截止2010年12月,就上述4个课题,国家财政共向中医药大学拨付经费7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澎涛系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东直门医院)党委书记、《基于脑病治疗的中药复方药理学及药效学评价关键技术研究》课题负责人、《通络救脑注射液临床研究及其安全性体外检测技术研究》课题副组长、《多成分组方揭示补阳还五汤治疗缺血性脑中风的多靶点作用机制及配伍内涵的探索研究》课题中医药大学方负责人;被告人王新月系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大内科副主任兼中医药大学内科教研室主任、《治疗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关键并发症-门脉高压症创新药物:脉络通咀嚼片临床前研究》课题负责人(该课题实际由被告人李澎涛负责研究);被告人王甫系中医药大学2009级博士研究生,导师李澎涛,在上述课题研究中主要负责财务报销工作。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上述4个课题均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课题经费均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管理支配,但应专款专用,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侵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