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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澎涛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1、科技扶持与技术合作协议证明:甲方康钰垚公司与乙方中医药大学经协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李澎涛课题组(基于脑病治疗的中药复方药理学及药效学评价关键技术研究)、王新月课题组(肝络通咀嚼片临床前研究)在科昊

1、科技扶持与技术合作协议证明:甲方康钰垚公司与乙方中医药大学经协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李澎涛课题组(基于脑病治疗的中药复方药理学及药效学评价关键技术研究)、王新月课题组(肝络通咀嚼片临床前研究)在科昊达公司购买试剂耗材和测试款项,享有三七与栀子配伍复方治疗阿尔兹海默病的新药开发优先权,获得肝络通咀嚼片进一步临床开发优先权,与乙方共同享有上述两个课题开发成功市场收益的决定权。甲方盖印康钰垚公司合同章,签字代表秦×,日期2012年6月16日,乙方盖印中医药大学技术合同章,签字代表分别为李澎涛、王新月,日期2012年8月2日。

2、北京中医药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证明:该校技术合同章效力等同校章,在校技术持有人提出申请,经科研与产业管理处审核,报校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3、北京中医药大学出具的整改情况、退款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证明:2012年6月18日9时,卫生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法人及主管领导开会,通报审计署反馈意见,要求北京中医药大学就《基于脑病治疗的重要复方药理学和药效学评价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治疗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关键并发症—门脉高压创新药物:肝络通咀嚼片临床前研究》两个课题组虚列支出,转移套取资金的问题进行整改,后该校主管科技校领导找两课题负责人了解情况,并要求书面说明,立即进行整改。经该校科技处与课题组沟通后,李澎涛称因支付经费的公司已吊销,无法原渠道退回,只得与长期合作的康钰垚公司协商代退款。2012年6月21日,该校收到全部退款。据李澎涛、王新月称,两人与康钰垚公司达成以下协议:该公司支出该项费用后,与中医药大学共同享有两个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发表论文署名和进一步研究开发的优先权,对于开发后的市场收益有共同决定权。至于中医药大学与康钰垚公司,并无业务往来。

4、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科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和个人简历证明:孙×系该校2006级硕士研究生,2009级直攻博研究生,导师王新月。张×1系该校2008级硕士研究生,导师王新月。

5、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甫的辩护人以及家属在中医药大学逸夫科研楼615办公室(被告人李澎涛的办公室)拿取相关物品以及材料,未向校方提出要求,也未获校方同意,该校不对辩方提供的相关书证的取证真实性及内容真实性负责。

6、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明:经对送检的2张科昊达公司销售单(送货日期2010年10月25日)、2张科昊达公司销售单(送货日期2010年11月10日)与送货日期分别为2010年10月25日、2010年11月10日的销售单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排版格式、串行接字错位、单子笔画形态等特征上相差异,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的。

7、转让协议证明:2010年9月15日,专利权人华信万邦公司将专利号为ZL200510115662.4、名称为一种用于肝纤维化及门脉高压症的中药组合物及制备方法,转让给康钰垚公司。

8、奥林巴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证明:截止2013年7月15日,该公司正在销售价格最低的显微镜型号(CX22RFS1),其价格为1259美元,折合人民币1.2338万元(按汇率1:6.4,进口关税7%,增值税17%计算),折扣率最高为49%。

9、奥林巴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外贸合同清单证明:被告人王甫在职期间(2009年11月3日至2012年7月3日),其负责签约的外贸合同总金额为3454637.51美元,客户有中科院遗传与发育研究所、中科院古脊椎所、中科院动物所、国家纳米中心和中科院微生物所等。

10、奥林巴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证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6月,王甫净收入共计人民币10.912266万元。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6年4月27日,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罚款人民币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6.74元。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0年8月23日,北京科昊达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企业年检,亦未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补办年检手续,依法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

13、冻结手续证明:被告人王甫名下账号×××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账号×××的交通银行账户、账号×××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的北京农商银行账户、账号×××的中国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账号×××的农商银行账户已于2012年2月29日销户。

1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扣押王甫涉案房产的函证明:被告人王甫位于本市朝阳区西坝河××号住宅已被禁止办理交易手续。

15、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澎涛、王甫分别由其单位纪检部门陪同到案,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新月经电话通知后到案。

第六部分:证人证言

1、证人夏×1的证言证明:夏×1系科昊达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该公司经营试剂、耗材销售,现公司账以及记账的人均找不到了。2007年左右,夏×1认识王甫,当时王甫在清华大学做实验,负责试验用品采购。大概2009年王甫到中医药大学后,两人开始也还都是正常业务。大约从2010年开始王甫通过夏×1的公司走账。王甫凭夏×1开出的科昊达公司发票,先从中医药大学开出支票,然后交给夏×1,在钱入到科昊达公司账上,扣除税金后再通过网银按照每笔不超过二万元的金额打到王甫、王×2以及殷×的个人账户里。账户都是王甫提供的,夏×1不认识王×2、殷×,也不认识李澎涛、王新月。在让夏×1开发票的同时,王甫还会给夏×1试验用的耗材、试剂明细单、销售合同等,这些应该都是王甫伪造的。王甫称这么做原因是通过此方法提出款去别的公司买试验用品。夏×1与王甫之间就中医药大学业务的真实采购交易额几年下来有个十万左右,在后来开票这些款项中之前有过万八千的,向李澎涛、王新月课题提供了不超过七八万元钱的试剂、耗材。科昊达只有1台打印机,公司黄色的销售单都是打印的,但王甫辩护人提供的111张科昊达公司销售单,不是真的,理由在于金额不对,这些单子总金额一百几十万,科昊达公司没有销售过这么大金额耗材给中医药大学,还有销售单上显示的业务员李×2009年就离职了,在李×走后销售单上业务员则变成了夏×1,而且夏×1也都不认识这些销售单上客户孙×、杜×。另外王甫还在奥林巴斯当销售,也是让夏×1帮其开发票,夏×1从中收税点,王甫挣差价,总业务金额记不清了,从科昊达公司的账上也不太好区分哪些是公司业务,哪些是王甫奥林巴斯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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