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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屹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振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794号 原告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徐赫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朋,男,汉族,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侯继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794号

原告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法学,住所地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徐赫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朋,男,汉族,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侯继军,男,1972年1月14日,汉族,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孙振威,男,1956年5月3日出世,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振威物业效劳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是在法律答应的范畴内对自己的权益所作的奖励,法制,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背阴屹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累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