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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高xx离婚后财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345号 央求执行人邵xx,男,19xx年x月x日出世,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高xx,女,19xx年x月x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市场里8-9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345号

央求执行人邵xx,男,19xx年x月x日出世,法学,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执行人高xx,女,19xx年x月x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法学,住锦州市凌河区市场里8-9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5211102269。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高xx离婚后财富纠纷一案中,央求执行人邵胜有于2015年7月17日撤销执行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384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刘 竹

审讯员 赵新忠

审讯员 边德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