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345号 央求执行人邵xx,男,19xx年x月x日出世,法学,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高xx,女,19xx年x月x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法学,住锦州市凌河区市场里8-9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5211102269。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高xx离婚后财富纠纷一案中,央求执行人邵胜有于2015年7月17日撤销执行央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384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刘 竹 审讯员 赵新忠 审讯员 边德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