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荔浦福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荔浦家家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荔法执字第543号 央求执行人:荔浦福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荔浦家家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荔浦福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央求执行荔浦家家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于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经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荔法执字第543号

央求执行人:荔浦福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荔浦家家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荔浦福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央求执行荔浦家家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于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法学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2014)荔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蒋宇循

审讯员  冯瑞明

审讯员  金惠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