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马俊峰与冯贵友、孙冉、王东、济南轩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491号 央求执行人马俊峰,男,1932年5月26日出世,回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冯贵友,男,1979年5月6日出世,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孙冉,女,1973年2月16日出世,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王东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491号

央求执行人马俊峰,男,1932年5月26日出世,回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冯贵友,男,1979年5月6日出世,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孙冉,女,1973年2月16日出世,法制,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王东(孙冉之夫),1967年9月25日出世,法学,汉族,住址同孙冉。

被执行人济南轩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央求执行人马俊峰与被执行人冯贵友、孙冉、王东、济南轩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问,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491号案的本次执行顺序。

央求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时,向本院央求执行残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长  宗赤军

执行员  刘昌珉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