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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容民初字第1688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黄金祥,容县黎村中学老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邓永武,容县容州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容民初字第1688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黄金祥,容县黎村中学老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邓永武,容县容州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学,现原告被迫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侵害国度、团体和他人非法利益,合乎无关法律规则,法学,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累赘。

审讯员  盘振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