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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燕与庞世和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二初字第796号 原告杨昌燕(又名杨美),贵州省平塘县者密镇茂村村下茂三组。 被告庞世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燕诉被告庞世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二初字第796号

原告杨昌燕(又名杨美),贵州省平塘县者密镇茂村村下茂三组。

被告庞世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燕诉被告庞世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昌燕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昌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昌燕负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