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源县支行与马呼赛、于东子、于永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75号 央求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地址:泾源县百泉街丽景商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伟众,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呼赛,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75号

央求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地址:泾源县百泉街丽景商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伟众,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呼赛,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于东子,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于永成,男,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与马呼赛、于东子、于永成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泾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停书,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给付央求执行人款3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04元,执行费408元。我院在执行中,经考查,被执行人马呼赛、于东子、于永成无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央求。

本院以为,央求执行人央求撤销执行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益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泾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停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央求执行人有权在央求执行时效时期内再次央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易建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