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佛山市禅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城法民一催字第42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西综合批发市场1幢33号。 法定代表人欧月兴。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
    

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城法民一催字第42号

申请佛山市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西综合批发市场1幢33号。

法定代表人欧月兴。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支票号码为:83050361,票面金额为¥5164元、收款人为佛山市禅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的银行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金鸿翔丝印挂历经营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燕贞

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

人民陪审员  梁钰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晓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