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辉与罗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29-1号 申请执行人刘辉,男。 被执行人罗长青,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29-1号

申请执行刘辉,男。

执行人罗长青,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4833.95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14.8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198元、执行费50元,共计72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长青的银行存款72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