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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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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玉红与许连权等二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字第494号 申请人:关玉红,女,1951年10月16日生。 被申请人:许连权,男,1964年2月22日生。 被申请人:绥化市宏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丽芳。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 申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民保字第494号

申请人:关玉红,女,1951年10月16日生。

被申请人:许连权,男,1964年2月22日生。

被申请人:绥化市宏通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丽芳。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连权驾驶的黑MG8572号黑MQ95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50000元及苏近保所有的(滑房权证新区字第10026267号)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许连权驾驶的黑MG8572号黑MQ95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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