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朝阳与李金华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祁民一初字第926号 原告李朝阳,女。 被告李金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阳与被告李金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阳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朝阳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华的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祁民一初字第926号

原告李朝阳,女。

被告李金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阳与被告李金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阳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朝阳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朝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朝阳负担。

审判员  刘育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