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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子敏诉张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612号 原告郑子敏,女,生于1971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被告张正兴,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子敏诉被告张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612号

原告郑子敏,女,生于1971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被告张正兴,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子敏诉被告张正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子敏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