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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晏发荣、沈秀碧居间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74号 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170号202。 法定代表人钟爱明,董事长。 被告晏发荣,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
    

四川省广安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74号

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170号202。

法定代表人钟爱明,董事长。

被告晏发荣,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沈秀碧,女,生于1972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晏发荣、沈秀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查封、冻结晏发荣120000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景上花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晏发荣1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秀华

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

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秋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