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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永福为与被告科左中旗丰库牧场红岩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33号 原告朱永福,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科左中旗丰库牧场红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赵德连,职务厂长。 原告朱永福为与被告科左中旗丰库牧场红岩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33号

原告永福,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科左中旗丰库牧场红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赵德连,职务厂长。

原告永福为与被告科左中旗丰库牧场红岩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福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科左中旗丰库牧场红岩砖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永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永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永福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霍晓明

人民陪审员  包玉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