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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连进、麻爱强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商初字第71号 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大盛支行职工。 被告赵连进,农民。 被告麻爱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商初字第71号

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大盛支行职工。

被告赵连进,农民。

被告麻爱强,农民。

被告赵玉胜,农民。

被告赵国林,下岗职工。

被告赵立彬,农民。

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丘农村商业银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