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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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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巴顿化肥有限公司与付倩倩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付倩倩,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阳县,现住济南市。 被告周脉爱,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巴顿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倩倩、周脉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周脉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

被告付倩倩,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阳县,现住济南市。

被告周脉爱,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巴顿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倩倩、周脉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周脉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供被告付倩倩的经常居住地证明予以证实,认为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付倩倩的户籍地“济阳县”虽为济阳县,但其于2012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在济南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应为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周脉爱的住所地为济南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付倩倩经常居住地及被告周脉爱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告周脉爱要求将案件移送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乔红兵

审 判 员  宗寿强

人民陪审员  周先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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