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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青春与刘泉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民初字第2213号 原告马青春,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祥军,安丘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泉泉,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住所地安丘市人民路95号。 负责人刘正茂,该公司
    

山东省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初字第2213号

原告马青春,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祥军,安丘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泉泉,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住所地安丘市人民路95号。

负责人刘正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马青春与被告刘泉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青春的委托代理人王祥军、被告刘泉泉、被告人保安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青春诉称,2012年4月2日7时50分许,被告刘泉泉驾驶鲁G×××××号轿车,沿下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丘市凌河镇文化路路口处时,与对行左转弯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泉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该鲁G×××××号轿车在被告人保安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受伤后入住安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为此,特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医疗费20979.17元、误工费7300元、护理费4557元、残疾赔偿金45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1900元、放射费4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后续治疗费1600元,以上共计83801.17元。

被告刘泉泉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鲁G×××××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另外,原告伤后曾为其垫付医疗费5000元,要求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予以返还。

被告人保安丘支公司辩称,对鲁G×××××号轿车在本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期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无异议,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交强险合同确定的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伤情无需后续治疗费用;原告主张的放射费用属鉴定检查费用,而非医疗费用;原告要求误工费,应由安丘市财政局出具相关证据,否则不予赔偿;交通费无票据,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请求法庭酌情认定。另外,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非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7时50分许,被告刘泉泉驾驶鲁G×××××号轿车,沿下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丘市凌河镇文化路路口处时,与对行左转弯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泉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查明,该鲁G×××××号轿车在被告人保安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原告马青春系安丘市凌河镇公办教师,受伤后入住安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2天,现已治疗终结。治愈出院后,潍坊安城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之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伤后五个月,七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一个月,出院后治疗需医疗费1600元。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女马晓燕一人护理。护理人马晓燕为安丘市雄鹰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事发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205元,原告伤后护理期间,单位停发工资。现原告向本院起诉,主张因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0979.17元、误工费7300元、护理费4557元、残疾赔偿金45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1600元,以上共计83801.17元,要求被告赔偿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刘泉泉主张在原告伤后曾为其垫付医疗费5000元,要求原告返还。对此原告予以认可,并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予以返还。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住院病历及相应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住院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收费票据,原告及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及误工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刘泉泉驾驶鲁G×××××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入住安丘市人民医院治疗32天,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潍坊安城法医司法鉴定所是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为原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保安丘支公司对该鉴定中的后续治疗费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健康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鲁G×××××好轿车在被告人保安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人保安丘支公司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的应在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在交强险约定的人身损害总限额120000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

原告马青春系安丘市凌河镇公办教师,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人为安丘市雄鹰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护理期间单位停发工资,因此护理费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因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0979.17元、护理费45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残疾赔偿金45584元、后续治疗费1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治疗及司法鉴定,发生交通费用是必然的合理开支,其主张3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给其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73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关于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额共计74116.17元,未超出交强险约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120000元,应由被告人保安丘支公司在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法医鉴定费1900元及为此而产生的放射费485元,共计2385元,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被告刘泉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其他损失2385元,应由被告刘泉泉赔偿。

综上,原告因交通该事故受伤并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赔偿,依法应予支持,但其要求不当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