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丹催字第00070号 申请人常州市东亚玻璃厂,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小河镇环镇北路。 法定代表人戎方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春耈,该公司职员。 申报权利人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港口开发区浮桥镇杨林河北。 法定代表人张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磊,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庄庆增,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常州市东亚玻璃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江苏晨扬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是常州市东亚玻璃厂,付款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阳新桥支行,出票日期是2014年10月24日,汇票号码是10400052/26883130,票面金额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5月22日之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东亚玻璃厂承担。 审 判 长 张素琴 代理审判员 贺 洁 人民陪审员 陈 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义伟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