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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君诉宋雪莉、赵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赵君分九次将105万元交给被告宋雪莉或汇至被告宋雪莉指定的帐户,后被告宋雪莉向原告赵君出具了三份借条,可以认定原告赵君与被告宋雪莉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宋雪莉作为借条的出

本院认为,原告赵君分九次将105万元交给被告宋雪莉或汇至被告宋雪莉指定的帐户,后被告宋雪莉向原告赵君出具了三份借条,可以认定原告赵君与被告宋雪莉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宋雪莉作为借条的出具人,原告赵君向其主张返还借款的理由正当,被告宋雪莉理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赵君请求被告宋雪莉偿还本金105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宋雪莉出具借条以前的利息已全部支付,出具借条后的利息也已支付一部分,故下余利息应按约定利率2.1%计算,自上述查明的利息止付次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宋雪莉之后偿还的6万元应采取先还息后还本的方式从中扣除。原告赵君与河南正鑫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签订日期在原告赵君与被告宋雪莉借贷关系成立之后,利息约定及款额均与原告赵君所出借款项不符,且原告赵君对此不予认可,因此,被告宋雪莉辩称的真正借款人为河南正鑫地产有限公司应由河南正鑫地产有限公司还本付息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赵君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宋雪莉与被告赵洪伟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其要求被告赵洪伟与被告宋雪莉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雪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君借款10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2.1%计算,自审理查明部分确定的利息止付次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其中本金16万元部分自2014年10月17日起算,本金34万元部分自2014年10月26日起算,本金55万元部分自2014年10月25日起算。被告宋雪莉之后偿还的6万元采取先还息后还本的方式从中扣除。

驳回原告赵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被告宋雪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静

审 判 员  黄国平

代理审判员  陈国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抗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