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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井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小东门。 负责人呼英烈,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延新、郭延平,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井智华,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门支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小东门

负责人呼英烈,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延新、郭延平,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井智华,男,汉族,1959年7月19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泽沟二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申请执行井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井智华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井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井智华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查明,被执行人井智华名下有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新洲花园小区B区3号楼一单元601室住房一套,且被执行人井智华有稳定收入,本院已将上述房屋查封,并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以正在与井智华私下和解为由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9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