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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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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29日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金誉制气有限公司作出驿环罚决字(2015)第11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9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李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东,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金誉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9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李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东,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驻马店市金誉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4月29日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金誉制气有限公司作出驿环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因送达程序有误,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驿环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