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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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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舒曼与被告李涛、李翠田及第三人驻马店市爱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386号 原告汤舒曼。 委托代理人景齐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涛。 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翠田。 委托代理人冯永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386号

原告汤舒曼。

委托代理人景齐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涛。

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翠田。

委托代理人冯永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驻马店市爱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文彬,经理。

原告汤舒曼与被告李涛、李翠田及第三人驻马店市爱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舒曼的委托代理人景齐志,被告李涛的委托代理人吕亚丽,被告李翠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永军,第三人爱家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舒曼诉称,2014年5月27日,在第三人的参与下,被告李翠田以被告李涛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涛将其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华庭F座3单元6层东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642000元,签订合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0元,余款由原告交给第三人保管,待房屋过户后再由第三人转交给被告,被告负责于2014年6月17日前给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翠田交纳定金100000元,但李翠田又提出必须再向其支付50000元购房款,方能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为尽快办理过户,向李翠田支付购房款50000元。后原告和第三人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一直拖延,不予配合。经原告了解,被告李翠田早于2012年5月份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即吕香梅,且双方合同一直未解除,并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卖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与他人存纠纷的真实情况,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为此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2、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购房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4200元。

被告李涛辩称,《二手房买卖合同》上的“李涛”不是李涛本人所签,是李翠田以李涛的名义签订的,李涛没有授权,不予认可;该争议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是李翠田,李翠田处分房屋与李涛无关。

被告李翠田辩称,该争议房屋虽然以李涛的名义购买的,但实际交款人是李翠田,该房屋与李涛无关,本案原告所称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李翠田以李涛名义与原告签订的;2、原告起诉被告违约不存在,而违约方是原告,产权并没有变更;3、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房屋的价款及定金,原告因购房资金短缺,实际缴纳时间是2014年7月10日,而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14年5月27日;4、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原告构成违约。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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