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延安市粮食储备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21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乡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刘惠萍,系该粮食储备库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延妮,系该粮食储备库副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住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21号

申请执行延安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乡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刘惠萍,系该粮食储备库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延妮,系该粮食储备库副经理。

执行人延安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赵疆,系该公司经理。

延安市粮食储备库申请执行延安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延安市粮食储备库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安市粮食储备库于2015年11月23日以其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正在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延安市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