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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诉执初字第287号 申请执行人:李六容。 被执行人:翟中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翟中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翟中桃的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蔡永宏 执行员 吕晓斌 执行员 史俊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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