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魏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象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魏某。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象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魏某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 判员 韦乐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兼)书记员 石小娟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