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封刑初字第264号 |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刚,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3年8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3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刚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凌云、尹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位于城关乡董堤村西地河沿上王印的杨树滥伐268棵,经封丘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伐林木折合立木材积33.823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罪名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证人王X、孙XX、王XX等人证言;被告人孙刚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刚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孙刚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清 松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吕 蓓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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