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涧刑公初字第154号 |
被告人康义朋,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信重工铸锻分厂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2012年11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4年2月23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安学锋、王登印,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义朋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义朋及其辩护人安学锋、王登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康义朋指使其儿子(未满十四周岁)在洛阳市涧西区大张有限公司康华店将两瓶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盗走。 2014年2月18日17时到20时许,被告人康义朋指使其儿子在洛阳市涧西区大张有限公司康华店分两次将两瓶阿里贝诺干红葡萄酒、一瓶张裕五星白兰地葡萄酒盗走。 2014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康义朋指使其儿子在洛阳市涧西区大张有限公司康华店将两瓶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盗走。 2014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康义朋指使其儿子在洛阳市涧西区大张有限公司康华店将一瓶杰卡斯干红葡萄酒盗走,刚出门被大张超市员工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的四瓶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两瓶阿里贝诺干红葡萄酒、一瓶张裕五星白兰地葡萄酒价值为938.00元。 2014年2月22日,洛阳市涧西区大张有限公司康华店收到康义朋及其儿子赔偿款1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义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康义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康义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康义朋盗窃情节较轻,其盗窃的数额尚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只是因为多次盗窃才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康义朋因本案已经被行政处罚,且其已超额退赔了被害单位损失,被害单位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义朋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康义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康义朋指使其儿子(未满十四周岁)在洛阳市涧西区大张有限公司康华店将两瓶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盗走。 2014年2月18日17时到20时许,被告人康义朋指使其儿子在洛阳市涧西区大张有限公司康华店分两次将两瓶阿里贝诺干红葡萄酒、一瓶张裕五星白兰地葡萄酒盗走。 2014年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康义朋指使其儿子在洛阳市涧西区大张有限公司康华店将两瓶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盗走。 2014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康义朋指使其儿子在洛阳市涧西区大张有限公司康华店将一瓶杰卡斯干红葡萄酒盗走,刚出门被大张超市员工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的四瓶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两瓶阿里贝诺干红葡萄酒、一瓶张裕五星白兰地葡萄酒价值为938.00元。 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康义朋退赔洛阳市涧西区大张有限公司康华店1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康义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证人刘某的证言,报案材料,视频监控截图,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及被告人康义朋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义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义朋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康义朋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康义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义朋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理 审 判 员 贺 春 辉 人 民 陪 审员 刘 丽 群
二O一 四 年八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师 丽 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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