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上民初字第240号 |
原告李俊生,男,1952年5月5日生,汉族。 被告李焕之,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生与被告李焕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生于2014年4月24日以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生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生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李俊生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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