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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瑞网(域名为today365.com.cn)系瑞奥视公司经营的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2013年3月27日,在瑞网电视频道下,可以找到涉案电视剧,点击第1集、第10集、第15集剧集图标可以正常播放涉案电视剧相关内容。播放

瑞网(域名为today365.com.cn)系瑞奥视公司经营的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2013年3月27日,在瑞网电视频道下,可以找到涉案电视剧,点击第1集、第10集、第15集剧集图标可以正常播放涉案电视剧相关内容。播放界面位于瑞网页面内,播放过程中显示网址为http://

cn/pptv/synopsis/244568。对于上述过程,乐视网北京公司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诉讼中,瑞奥视公司表示涉案作品系其依据与PPTV网站口头协议,链接自该网站用于内部测试,因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向公众进行了开放。乐视网北京公司认可涉案影视作品已经下线,并据此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另,瑞奥视公司提交“百度统计”网页打印件以证明相关视频页面的点击量,乐视网北京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影视作品光盘、发行许可证、版权声明书、授权书、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影视作品以及发行许可证上的署名结合相关单位出具的权利声明书、授权书,可以确认乐视网北京公司享有在授权期限及授权区域内该影视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案中瑞奥视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瑞网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乐视网北京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瑞奥视公司主张涉案网站并未实际运营,涉案影视作品系链接自第三方网站且仅用于内部测试,但并未就此充分举证,乐视网北京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瑞奥视公司行为侵犯了乐视网北京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但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乐视网北京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瑞奥视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瑞奥视公司为此所获利益数额,故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瑞奥视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关于乐视网北京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原审法院考虑其发生的客观性并结合其金额的合理性、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关于交通差旅费,因乐视网北京公司未就此提交票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