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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29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237-3。 法定代表人:滕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1980年1月17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29号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237-3。

法定代表人:滕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09号2号楼2层商铺4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5561-5。

法定代表人:钟利亚,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怡生,男,1987年4月8日出生。

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金盾公司”)诉被告重庆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酩悦会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严荣源、代理审判员贾友成、代理审判员陈聪、人民陪审员费兴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文财、被告酩悦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怡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盾公司诉称: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远方情人》的音乐电视著作权,是合法的著作权人。2013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酩悦会KTV”中使用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酩悦会公司答辩称:对涉案授权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没有依据。

原告金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证据:

(1)《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正版光盘;

(2)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金盾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2、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及原告合理开支的证据:重庆市江北公证处(2013)渝江证字第4352号公证书及所附15320948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1张(金额680元、收款单位重庆华尔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消费单据复印件1张(金额680元、商户名称酩悦会)和公证光盘1张;

3、证明酩悦会公司是适格被告的证据: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

被告酩悦会公司对原告举示的《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正版光盘、《授权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重庆市江北公证处(2013)渝江证字第4352号公证书所附的发票有异议、对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没有异议。

被告酩悦会公司未举证。

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正版光盘、《授权书》、重庆市江北公证处(2013)渝江证字第4352号公证书所附的发票真实性有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有原件,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