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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重庆荣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工业园管委会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认可与原告联系的王君系荣昌县招商局的科长,该证据只证明双方就制作展台内容进行协商,王君科长2014年4月22日就明确表示不与原告再商谈;证据2不能证明原告邮寄了设计方案和

被告工业园管委会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认可与原告联系的王君系荣昌县招商局的科长,该证据只证明双方就制作展台内容进行协商,王君科长2014年4月22日就明确表示不与原告再商谈;证据2不能证明原告邮寄了设计方案和报价单,被告没有收到这些材料;证据3中被告的展台照片真实,但原告所谓的设计效果图不能确定是其制作的,并且该效果图是从网上抄袭模仿的,不享有著作权,且未交给被告。被告使用由森川公司制作的展台设计方案突出了荣昌县“生猪、折扇、陶瓷”的特点,与原告的设计方案完全不一样;证据4真实,是被告的展台,原告现场获取的宣传册是荣昌县招商局的宣传册,名片也是其工作人员的。

被告工业园管委会为证明其抗辩事由,举示了以下证据:

1、工业园管委会与森川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图案、森川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使用的展台是由森川公司制作的,该方案是根据中国模型总网中模型号为13737号方案进行更改设计,并突出荣昌县“生猪、折扇、陶瓷”三大特点,与原告提供的设计方案完全不同;

2、重庆国际博览中心的设计方案图片(即中国模型总网中模型号为13737号方案),因重庆国际博览会在2013年就开展,原告举示的设计方案与此极为相仿,证明所谓原告设计的方案是对重庆国际博览中心设计方案的抄袭;

3、封面印有“中国·重庆·荣昌”的《重庆IT产业配套基地》《投资指南》宣传册,证明“渝西明珠”的提法早已有之,原告所说其在设计方案中率先提出的创意不能成立;

4、QQ联系记录,证明原被告双方最后一次联系是2014年4月22日。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不真实,其中的合同书签订时间晚于原告与被告联系的时间,且森川公司的设计模型只是个框架;证据2真实,不知道该设计方案是否上传于2013年,但该方案与原告的设计方案有本质区别;证据3不真实,且宣传册未载明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在原告提出之前就有“渝西明珠”的提法;证据4真实,对其证明目的没有异议。

根据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双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均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资格。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判断其证明力。

本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及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