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重庆天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重庆荣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28号 原告:重庆天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詹忠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宏渊,重庆清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荣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28号

原告:重庆天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詹忠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宏渊,重庆清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荣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

法定代表人:邓万友,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天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公司)与被告重庆荣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荣昌县招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2014年12月17日,原告天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荣昌县招商局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胡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严荣源、人民陪审员张莉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宏渊,被告工业园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罗绍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赐公司诉称:2014年3月28日,被告为参加2014第十七届中国(重庆)国际投资暨全球采购会(简称第十七届渝洽会)的展示需要,通过QQ联系原告,告知原告展位编号为NN4-16,面积为10m×15m,要求原告根据展位情况,结合荣昌特色设计、制作展台。2014年4月13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设计方案、报价寄给被告。被告收到设计方案后要求原告给出优惠报价,原告考虑系初次合作,优惠报价15万元。但被告最终以价格过高为由没有将展台交由原告制作。

2014年5月15日至18日,第十七届渝洽会在重庆国际博览中心举行,原告在现场参观、观摩展览会时发现,被告的展台基本抄袭了原告的设计方案,原告独创、主要的设计要素基本都被其采用。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解释及经济补偿,被告不予理会。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享有“荣昌”展台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的侵犯。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3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工业园管委会答辩:一、工业园管委会在第十七届渝谈会上使用的《荣昌展台》,是根据其与重庆森川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川公司)签订的合同,由森川公司设计、制作、安装,工业园管委会有偿使用的,所以本案被告不适格;二、天赐公司提供其所谓自行设计的方案,纯属互联网上下载的,与《重庆国际博览中心》极为相似,而被告使用的方案充分突出了荣昌县“生猪、折扇、陶瓷”等特点,体现了设计的创意,被告展台使用的“渝西明珠”也不是原告首先提出,与原告的方案根本不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天赐公司当庭举示了以下证据:

1、QQ联系记录,证明荣昌县招商局通过其工作人员王君要求原告为其设计并将展示图发给被告;

2、特快专递单,证明原告将展示图邮寄给被告;

3、设计效果图及被告展台的实际照片,对比打印件,证明原告系该展示效果图的原创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照片,证明被告是涉案展示台的使用主体,其主体适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