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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20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20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坤。

委托代理人:徐晓庆。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诉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键、代理审判员彭浩、阳路以及人民陪审员张莉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原创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华润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熊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创公司诉称:《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由原告制作并发行,原告是该卡通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多年来,该卡通影视剧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广获认可,屡获殊荣,取得了巨大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游戏、家具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元化收益、多元化发展的新模式,全面带动了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复苏和崛起。早在2009年8月,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将《喜羊羊与灰太狼》列入第一批重点动漫产品保护名录,并联合发文要求各省市有关部门重点打击侵犯《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产品的侵权行为。2014年3月21日,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音像制品《请客容易送客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请客容易送客难》音像制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华润超市答辩称:被告只是销售商,有合法进货渠道;被告审核了厂家的资质,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且涉案产品销量小,获利少,而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原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举示了以下证据:

一、证明原告享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相关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证据:

1、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广广州第050079号公证书及所附《作品登记证》,证明原告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美术作品“喜羊羊”的著作权人;

2、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广广州第050078号公证书及所附《作品登记证》,证明原告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五美术作品“美羊羊”的著作权人;

3、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09)南公证内字第35240号公证书及所附《作品登记证》,证明原告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美术作品“懒羊羊”的著作权人;

4、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09)南公证内字第35245号公证书及所附《作品登记证》,证明原告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四美术作品“沸羊羊”的著作权人;

5、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09)南公证内字第35237号公证书及所附《作品登记证》,证明原告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六美术作品“灰太狼”的著作权人;

6、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09)南公证内字第35232号公证书及所附《作品登记证》,证明原告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七美术作品“红太狼”的著作权人;

被告经质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系原告当庭提交,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故不应作为本案证据采信,原告不能以此证明其是涉案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的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