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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辽宁东北网络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燕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东北网络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付海鹰,台长。

委托代理人曲明,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日报社,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洲,社长。

委托代理人山屹,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东北网络台、被上诉人葫芦岛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9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伟、郭志,上诉人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枫、戎燕茹,被上诉人辽宁东北网络台的委托代理人曲明、被上诉人葫芦岛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山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有关《意外》(简称《意》片)权属情况

《意》片片尾载明:寰亚电影有限公司出品,2009MEDIAASIAFILMS(BVI)LTD.保留所有版权。

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载明:寰亚电影有限公司是涉案影片的出品公司,该片于2008年10月在香港完成,2009年9月首次在香港公映。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中影寰亚公司)是涉案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发行公司;发行期限自2009年9月17日至2024年9月16日。发行公司独家享有发行地区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版权持有人为MEDIAASIAFILMS(BVI)LTD.。

2009年11月11日,中影寰亚公司出具《著作权保护授权书》,将《意》片在中国境内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播权(即通过互联网提供定点播放及轮播等非互动性传播)以及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第三方侵犯该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播权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转让给优朋普乐公司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

二、有关葫芦岛新闻网上《意》片的传播情况

2011年12月2日,经优朋普乐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优朋普乐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与互联网连接的办公电脑进行操作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75号公证书对公证过程进行记载。根据该公证书记载,葫芦岛新闻网(域名hldnews.com)为葫芦岛日报社经营的网站,icp备案主体为辽宁东北网络台;进入葫芦岛新闻网首页();点击“云视频”进入相应页面,点击“电影”进入相应页面,点击“意外”,最终进入页面可以对《意》片进行播放,播放器下方有导演、主演、地区、年份、类型、剧情介绍、微博热议等信息,页面上方地址栏显示的播放网址为“http://tv.hldnews.com/……”。该公证书还涉及案外其他作品。

原审庭审中,葫芦岛日报社认可域名hldnews.com登记备案的主体是辽宁东北网络台,实际经营是由葫芦岛日报社进行,由葫芦岛日报社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另外,辽宁东北网络台提交了上述域名的万网公共查询平台查询结果,证明该域名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注册商都不是辽宁东北网络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和平区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亦证明涉案网页不是辽宁东北网络台提供的网络服务。

三、有关新浪云视频推广情况

2011年1月14日,新浪公司出具《新浪视频播放授权书》。根据该授权书,新浪公司与北京若博佰思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若博佰思公司)约定共同开展“新浪云视频业务”。新浪公司负责向合作媒体提供互联网云视频试听服务,包括视频内容、管理、传输、播放、硬件设备、互联网宽带和服务等,提供其拥有合法授权(或自制节目)的宽带视频节目,以内容输出方式,在合作媒体网站以点播或直播方式免费播放,合作的视频播放内容经过新浪公司允许在合作媒体网站上以现在云视频的形式播放等。节目内容的版权及所有权归新浪公司所有,该频道通过新浪云视频运营平台及其拥有的各项运营资质合法播出。若博佰思公司作为新浪云视频业务的合作伙伴,由新浪公司独家授权若博佰思公司进行新浪云视频项目的推广与服务。授权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若博佰思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出具证明:新浪云视频业务作为新浪公司自行发展的一项向终端网络用户提供视频观看服务的业务,由新浪公司自行开发云视频业务平台与第三方合作网站的接入代码,并承诺保证云视频业务平台所有视频的知识产权归新浪公司所有,因云视频版权问题引起的争议由新浪公司负责。葫芦岛新闻网作为云视频项目的合作网站,与若博佰思公司是合作伙伴关系,根据葫芦岛新闻网与若博佰思公司签署的协议的约定,云视频项目中,新浪公司负责云视频电影电视等所有视频版权的输出并保证上述视频其知识产权均为新浪公司所有,由版权引起的一切争议均由新浪公司自行负责,葫芦岛新闻网和若博佰思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1年6月15日,若博佰思公司(甲方)与葫芦岛日报社(乙方)签订《新浪云视频内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依据该协议,新浪云视频通过分享合作模式,让乙方可以简单、低成本地建立起新视频频道,该二级频道可通过新浪云视频运营平台及其拥有的各项运营资质合法播出;频道名称可由合作媒体命名,合作媒体命名后,其命名权归合作媒体方所有。云视频的合作方依法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云视频视听服务,该服务使用新浪云视频业务平台,包括视频内容、管理、传输、播放、硬件设备、互联网带宽和服务等。作为合作媒体重要合作伙伴,甲方将与乙方共同开展新浪云视频项目运营工作。甲方通过向乙方提供云视频内容模块向乙方提供拥有合法授权(或自制节目)的宽带视频节目,该节目内容经云视频的内容输出方允许后将通过内容输出方式在合作媒体网站上以现在云视频的形式播放。甲方提供的节目内容版权及所有权归云视频内容输出方所有。乙方积极进行该合作项目和内容的推广,扩大视频内容的曝光量;配合甲方进行新频道网页设计和制作,视频内容模块代码投放工作;负责合作频道和内容模块的正常访问和运营。乙方将云视频频道代码嵌入新二级域名里面,并在网站首页导航栏目开设新频道的入口,入口名称必须是“云视频”、“云TV”或“新浪云视频”,且在网站首页安排banner或button位置推广新浪云视频合作频道。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若乙方播放的新浪云视频内容侵害了他方权益,则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均由云视频的内容输出方新浪公司予以承担,其他方概不承担。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1月31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如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如另一方有异议,须在协议期满前30日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说明,双方经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协议期内,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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