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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辽宁东北网络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2012年8月23日,新浪公司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调查令,作出说明函:新浪自主开发名为“新浪云视频”的平台产品,域名为http://yuntv.sina.com.cn(现已下线,以下简称“新浪云视频”),新浪公司提供授

2012年8月23日,新浪公司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调查令,作出说明函:新浪自主开发名为“新浪云视频”的平台产品,域名为http://yuntv.sina.com.cn(现已下线,以下简称“新浪云视频”),新浪公司提供授权产品与资源进行视频播放的支持,所涉及的产品平台、产品品牌、用户、服务器、播放量都归属为新浪公司所有。新浪公司与若博佰思公司的具体技术合作情况为:1、新浪公司提供页面、播放器、拥有版权的内容;视频内容在新浪播放器及播放页面播放,并拥有合法有效的版权;2、通过若博佰思公司的合作,对新浪公司所持有的产品“新浪云视频”进行合作网站的推广。

新浪公司提交了两份民事判决书,以证明与本案类似案件认定其无需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光盘、《著作权保护授权书》、《发行权证明书》、公证书,优朋普乐公司、葫芦岛日报社共同提交的授权书、合作协议、证明、说明函,辽宁东北网络台提交的查询结果、查询证明,新浪公司提交的判决书等为证,一审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意》片光盘、《发行权证明书》、《著作权保护授权书》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表明《意》片的著作权人已形成共同意思表示,将《意》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优朋普乐公司,优朋普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之诉,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根据公证书的内容,点击葫芦岛新闻网“云视频”,打开的页面域名为http://tv.hldnews.com/……,该页面电影栏目中提供了电影《意》片的相关信息,点击片名可以对电影《意》片内容进行播放。

新浪公司虽不认可曾向若博佰思公司就《意》片作出授权,但依据其向若博佰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若博佰思公司与葫芦岛日报社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确认在葫芦岛新闻网上播放的《意》片内容最终由新浪公司所提供。尽管葫芦岛日报社辩称其系通过若博佰思公司取得视频资源,不具备审查视频版权的能力,但是根据若博佰思公司与葫芦岛日报社之间的合作关系,葫芦岛日报社和新浪公司对在合作影视频道上提供影视节目具有充分的意思联络,且葫芦岛日报社为合作影视频道提供推广、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等,葫芦岛日报社所实施的行为并非单纯的链接行为,而是以链接技术为手段,与新浪公司合作实施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

根据原审庭审中葫芦岛日报社的陈述和辽宁东北网络台提交的有关部门关于涉案域名的经营情况记录、证明等,可以确认涉案域名的实际经营者为葫芦岛日报社,辽宁东北网络台作为备案登记的单位并没有实际参与该域名的运营,故其不应当对该域名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葫芦岛日报社和新浪公司在本案中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意》片播放取得了合法授权,葫芦岛日报社和新浪公司共同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对该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葫芦岛日报社和新浪公司内部的责任承担,则可以根据若博佰思公司和葫芦岛日报社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予以分配,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优朋普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葫芦岛日报社、新浪公司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将根据《意》片的影响力,结合葫芦岛日报社、新浪公司侵权行为的期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

本案中,优朋普乐公司撤回对若博佰思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已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故对葫芦岛日报社提出若博佰思公司是本案必要的诉讼主体,应参加本案诉讼的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葫芦岛日报社、新浪公司共同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二、驳回优朋普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葫芦岛日报社和新浪公司的侵权故意程度、过错程度、涉案影片知名度认定不清,导致获赔金额过少,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判决三至五倍惩罚性赔偿。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并判令葫芦岛日报社与新浪公司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三万元。

上诉人新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影寰亚公司无权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优朋普乐公司。原审法院依据没有原件的《新浪视频播放授权书》作出认定是错误的。即便该授权书有原件,其内容明确注明需要经过新浪公司同意才可以,若博佰思公司跟其他方合作是其单方行为,未得到新浪公司的认可。本案缺少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若博佰思公司,存在重大瑕疵。而新浪公司未因为涉案影片的播出带来任何点击率,也不能显示涉案影片是在新浪网站上,新浪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涉案影片存储在新浪服务器上,新浪公司对涉案影片也是有授权的,不能因为其他网站的端口加入就视为新浪公司超授权范围授权他人播放。况且,也只能视为一次播放,不能按打开涉案影片的端口数量计算侵权金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优朋普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葫芦岛日报社口头答辩称:涉案影片的播放均是由新浪公司提供的代码和授权,点击的是新浪的页面,应有新浪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我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辽宁东北网络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