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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期八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18(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一审宣判后,星期八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3—11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天语同声公司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会员,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

一审宣判后,星期八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1)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3—11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天语同声公司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会员,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天语同声公司无权提起本四案诉讼,该诉讼请求应当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二、《授权证明书》的台湾公证人未在作品清单上盖章,因此作品清单不属于授权公证书的一部分,不能证明原告获得了相应授权。三、天语同声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星期八公司因播放涉案作品的获利,或者其损失,即便星期八公司侵权成立,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也属明显过高。

天语同声公司二审当庭答辩称,一、天语同声公司经过华XX国际公司授权,是适格的民事主体,有权向星期八公司主张权利。二、根据华XX国际公司的《授权证明书》,明确规定天语同声公司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包括附件及在证明书上所附的清单作品。三、天语同声公司提出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天语同声公司请求驳回星期八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天语同声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星期八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XX特区报》上向天语同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2、星期八公司每案赔偿天语同声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赔偿天语同声公司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3、星期八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四案是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根据星期八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天语同声公司的答辩意见,本四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天语同声公司主体是否适格;二、《授权证明书》所附作品清单的效力问题;三、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关于焦点一,天语同声公司主体是否适格。本院认为,著作权人华XX国际公司已经将涉案的4部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保存、放映及向其收取费用等权利授权天语同声公司,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星期八公司上诉主张天语同声公司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会员,无权提起诉讼,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天语同声公司已经将其从华XX国际公司所获对涉案作品的授权转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该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授权证明书》所附作品清单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授权证明书》经过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幼麟谢孟儒联合事务所、海基会以及北京市公证协会公证、认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授权证明书》中明确表述天语同声公司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包括附件授权MV/MTV作品清单,即可视为作品清单与《授权证明书》的内容为统一整体。星期八公司以台湾公证人未在作品清单上盖章为由,主张作品清单不属于《授权证明书》的一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赔偿数额是否过高。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星期八公司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长短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星期八公司赔偿天语同声公司经济损失和天语同声公司因本四案诉讼支出合理费用为10000元并无任何不妥。

综上,星期八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四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7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星期八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卓春宇(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