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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对法律意味着什么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范明志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9
摘要:互联网发展对法律意味着什么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不仅意味着我们要不断完善现行法律规则,惩治互联网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我们还要把互联网视为社会和法律存在的新空间,按照互联网的属性去理解和建构信息社会下的法律规则和司法方式,这样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对法律提出的挑战。

  当前,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迅猛发展,对社会的渗透程度日益加深,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难以逃脱互联网的“入侵”,互联网的虚拟性似乎已经被剥离。这种发展与渗透必然反映在法律上,对于法律规则背后的自由、安全、平等、正义、利益等价值位阶关系将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锻造出前所未有的互联网社会司法模式。适应这一社会发展潮流的前提是,认清互联网的本质,认清互联网发展对法律意味着什么

  首先,作为生产力的互联网技术正在并将持续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产生整体性影响。

  互联网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的法律,最终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从整体上看,对于法律和互联网的关系来说,必然是互联网的发展状态决定了相关法律的发展状态,法律对于互联网发展只能起一定程度的能动反作用。从现实来看,互联网作为生产力已经更新甚至创造了新的社会关系,对社会产生了全方位的深刻影响,包括每个人的权利状态。比如互联网交易信用秩序、大数据、新型财产权利等。当法律不能有效调整这些新的社会关系时,就导致了现阶段存在的诸多互联网法律问题。

  法律必须适应互联网这一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关系,决定了互联网法律问题必然具有整体性、全面性、系统性,不可能是某一个部门法的具体问题,很难放在某一个传统法律部门里解决。当前互联网刑事司法中的一些问题,比如网络交易秩序的刑法保护,在作为前置规则的互联网民事规则、行政规则尚未建立起来时,是难以解决的。目前我国乃至各国行政机关仍仅将现实空间作为主要管理对象,或者沿用对现实空间的治理手段来对互联网空间事务进行管理,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空间中的执法秩序。对于互联网,还有很多行政机构不知如何进行管理、不知如何介入互联网空间,导致问题在民事、行政环节无法得到解决,结果上升到了刑事问题而仍然难以解决。

  其次,互联网正在发展成为法律关系存在的新空间。

  在传统法律观念与实践中,互联网仅仅是一种技术与工具,并且成为阻碍法律调整某些互联网行为的天然障碍。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人们曾笼统地将互联网视为虚拟空间,将互联网行为看作不必当真、不必在法律层面评价其效力的虚拟行为;另一方面,即使当真值得追究,取证的困难、技术的障碍、行为模式的陌生、互联网思维不足等,也会给司法活动带来层出不穷的挑战。

  但是,现在互联网已经全方位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人们的社会活动正越来越多地被搬到了互联网上,因此,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是: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社会关系。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便成为法律关系,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也正在发展成为法律关系存在的新空间。因此对于互联网法律问题,无论是实体法律适用还是诉讼程序改革问题,都应当放在互联网空间中去思考。因此,我们应运用互联网思维来思索现有的互联网法律困惑,而不是简单地用现有的法律去遏制、打压互联网的发展。只有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将互联网作为法律存在的新空间,法律才能对互联网乃至整个信息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三,互联网对于司法发展而言,带来的不仅是机遇,更有挑战甚至颠覆。

  互联网正在引起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更新,也必然带来司法方式的重大变革,这对于司法发展是前所未有的机遇。对于当前我国司法面临的很多问题,比如司法能力、地方化、统一性、司法效率等,互联网都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甚至,对于一些司法改革项目,在我们的制度性改革方案尚未出台之前,互联网可能就已经提供出了技术化的解决方案,尤其在司法能力、司法资源配置、回避、法律适用统一性等问题上。比如,互联网可以方便快捷地调配法官资源,很容易地实现法官资源与案件审判任务的合理匹配,从而解决案多人少、办案数量不均等问题。

  互联网对司法带来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的。在民事方面,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内容都可能发生巨大变化。比如公民信息权的内容与行使方式、网络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大数据的权利属性等在传统民事理论中都难以找到定论。在刑事方面,互联网技术所滋生的犯罪方法使传统的法律手段难以应对。由于互联网的互通互联,人们的很多行为,根本不需要进行形式上的意思联络,就可以在互联网上协作完成,一些传统的犯罪行为在网上可以被分解成为很多的碎片化环节和手段,使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难以适用。

  互联网也可能给司法带来颠覆性的影响。所谓互联网对司法的颠覆,不是说将现有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和规则推倒重来,而是指现有司法规则已经无法完全涵射互联网上的社会关系,而必须立足互联网自身发展起来的规则,进行法律理念及规则的更新。当前,对某一互联网行为是否应由法律加以干预、以何种形式和程度干预,经常是一个游走于法律与道德、公域与私域、强制与自治之间的问题,往往难以形成定论。我们应当看到,互联网作为一个具备自我筛选与进化的有机体,其本身在发展过程中会形成一系列经过市场检验和识别的有效规则,也会形成与传统价值不一样的价值观念,其中一些规则和价值必然将上升为法律规则和理念,我们必须做好接受新的规则和价值理念的准备。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不仅意味着我们要不断完善现行法律规则,惩治互联网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我们还要把互联网视为社会和法律存在的新空间,按照互联网的属性去理解和建构信息社会下的法律规则和司法方式,这样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对法律提出的挑战。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责任编辑:范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