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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业保障 筑牢法治之基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楚仑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22
摘要:加强职业保障 筑牢法治之基
  加强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既是权利保障的要求,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

  法官是每个法律人的职业理想和追求,其职责之神圣受人尊崇。然而,不知何时,法官似乎已成为了一项“高危职业”,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却面临不能自保的尴尬。笔者认为,加强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既是权利保障的要求,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

  加强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是现实之需。2015年9月9日,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因对裁判不满,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合议庭成员,四名法官血染法庭,此事件震惊一时。5个月后的2016年2月29日,一则“北京女法官马彩云遭枪击殉职”的消息在网上迅速传播,又一次敲打着法官们的神经。近期“曹县事件”的发生,再次将公众、舆论的焦点吸引到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问题上来。近年来,一些地方当事人冲击法庭,报复、围攻、故意伤害法官以及暴力抗法的事件屡有发生,为了不让悲剧重演,为了能够还法治一份尊严,必须要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

  加强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是改革之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另外,《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也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职业安全保障作为法官职业保障的一部分,它是指要保障法官不会因为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或其他恶意伤害等安全威胁。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已全面铺开,法官的职业保障关乎改革成败大局,司法改革的“四驾马车”要并驾齐驱,改革的力度与温度也必须要同频共振。

  加强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是权利之要。法官,不仅是司法者,同时也是一般的民事主体,其权利固应得到保障。在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就非生命权与健康权莫属了。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就将生命健康权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后来,侵权责任法更是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列为民事权益之前两位,重要性可见一斑。此外,法官法第四条也作出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该法第八条第(五)款进一步明确,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所以,针对现实中法官人身权利屡遭侵犯的情况,必须加大对法官职业安全的保障力度,法官绝不可因其特殊身份而成为法治呵护的例外。

  加强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是法治之基。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传达学习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周强院长强调要保障干警身心健康,这是做好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而法院的各项工作无不是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展开,从这个角度讲,法官的职业安全与身心健康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此外,法官作为法治大厦建设的程序“操作员”,承担着凝心聚力、打牢法治根基的重要职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治社会的目标,而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同样是在保障该目标的顺利实现。

责任编辑:楚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