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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未标明质量等级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3
摘要:2015年8月,石某在湖南某知名大型超市购买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腊耳朵、腊瘦肉条、腊肉等食品,上述产品标签均未标明质量(品质)等级。石某认为上述产品系不符合质量等级的产品或等外品,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将该超市及食品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8月,石某在湖南某知名大型超市购买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腊耳朵、腊瘦肉条、腊肉等食品,上述产品标签均未标明质量(品质)等级。石某认为上述产品系不符合质量等级的产品或等外品,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将该超市及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回购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外包装上标签标注的不规范不能等同于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只要能证明该食品本身质量合格,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质量等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理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质量等级属于不合格商品

  食品的质量等级直接反映产品质量,未按法律规定标明质量等级的食品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误导。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1.4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由此可见,只要是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明确规定质量等级的,都必须在该食品外包装上予以标示。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本案中所涉系列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明产品执行标准为:DB43/116,该标准系地方标准,其第8.1.1条规定:“产品标签应当完整,标注内容应当包括产品质量等级。”因此,该系列食品未按法律规定标明质量等级,其外包装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的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2015年10月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更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2.超市对所售商品的质量具有审核和保障义务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商品,与超市之间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超市必须保证其所售商品质量合格,否则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市对其进货的商品负有检验义务,超市在审核商品的质量时,既要审核商品本身质量,也须审核商品的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范,尤其对于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营养成分等内容往往与其卫生、营养和质量情况挂钩。该案被告超市作为专业的大型销售商,应当具备固有的产品质量检验体系,且应熟知并遵守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商品标签、商品宣传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在进货时依法对进货商品进行检验,并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如果其不作为,则可以认定是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

  3.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规定的宣传

  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仅知道关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简单信息,而对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成分、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等知之甚少。产品的外观标识,尤其是预包装食品的外观标识是对产品质量状况的直接说明,外观标识是否全面、规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重要方面,只有严格规范产品的外观标识,才能更好地督促生产者安全生产,同时也能让消费者在维权时能够有据可依、有迹可循。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的详细内容,进一步提升甄别优劣的能力,从而使不合格产品失去市场空间。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