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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未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3
摘要:法制网首页>>法学频道>>法界纵览>>判例研究人民调解协议未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重庆一中院判决余忠德诉学茂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发布时间:2016-10-13 17:41 星期四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未撤销前对双方当事

法制网首页>> 法学频道>>法界纵览>>判例研究 人民调解协议未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重庆一中院判决余忠德诉学茂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发布时间:2016-10-13 17:41 星期四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未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在人民调解协议已对纠纷作出终结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次要求对讼争纠纷重新处理。

  案情

  2014年11月27日,余忠德在学茂公司承建的工程上班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出院后余忠德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6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余忠德与涉案工程负责人张超就该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15年11月17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超一次性赔偿余忠德因本次受伤所有待遇8万元整,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在张超支付上述款项后,余忠德本次受伤赔偿纠纷即告终结,协议签订后余忠德以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张超、金威公司和其他第三方无关,双方系在完全明白了解余忠德本次受伤的赔偿标准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协议由当事人各方签字并履行后生效。余忠德及张超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协议签订后,余忠德收到张超支付的工伤赔偿款。学茂公司对张超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与余忠德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认可。后余忠德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不恰当、不合法、调解的赔偿金额不合理,损害了其利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学茂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4万余元。在一审过程中,余忠德坚持进行重新鉴定,重庆市长寿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余忠德胸部肋骨骨折八级伤残,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属十级伤残,胸膜粘连属十级伤残,腕关节损伤属十级伤残,余忠德约需续医费21200元整。

  裁判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认为,余忠德在学茂公司承包的工程上班时受伤,该工伤事故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已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同意,且已履行完毕。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均应当履行,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故现余忠德要求学茂公司对该工伤事故以侵权责任重新计算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予以赔偿,有违诚信原则,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余忠德、学茂公司就工伤赔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余忠德在重庆市江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并未申请再次鉴定,在明知伤残的情况下,自愿与张超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并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对于调解的赔偿金额是否完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标准予以全额赔偿,是余忠德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故调解协议内容并不违法。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余忠德的诉讼请求。

  余忠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主要探讨余忠德能否要求对该工伤事故以侵权责任重新计算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笔者赞同生效判决观点,在人民调解协议未撤销前,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拘束力,法院对余忠德的请求不予支持。

  1.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调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合法有效。本案中张超系案涉工程负责人,挂靠学茂公司承接金威公司的劳务工程并雇请余忠德做工,虽然以个人名义与余忠德达成调解协议,但学茂公司认可该公司对余忠德的用工主体责任,且对张超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的行为予以追认,因此应当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为学茂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余忠德与张超自愿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余忠德在明悉自己伤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且明确知晓协议中对赔偿项目、金额、生效条件和一次性终结处理内容的约定,协议内容系余忠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余忠德在本案中不能要求学茂公司按照重新计算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履行给付义务。余忠德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不恰当、不合法,赔偿金额不合理,损害其利益并申请重新鉴定,余忠德想以第二次鉴定结论否定第一次鉴定结论,以此证明人民调解协议赔偿金额不合理,但该鉴定结论及其证明目的与本案审理内容无关。协议明确约定,在张超支付赔偿款后,余忠德本次受伤赔偿纠纷即告终结,余忠德无权再就本次受伤损害要求张超、金威公司和其他第三方索要赔偿。若余忠德认为第一次鉴定结论造成对自身残疾情况的重大误解,后自己因该重大误解而达成调解协议,从而造成赔偿金额的不公平,则余忠德可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在诉请得到支持后根据生效判决提起给付之诉,而非在涉案纠纷已终结的情况下重新解决纷争,要求学茂公司按照余忠德重新计算赔偿项目和金额履行给付义务。

  3.余忠德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在本案中,余忠德起诉要求学茂公司就涉案事故重新赔偿,学茂公司举示了人民调解协议予以抗辩,经审查,该协议合法有效并履行完毕,该公司抗辩成立且已完成其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因此在人民调解协议未撤销前,对协议双方均有拘束力,余忠德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案号:(2016)渝0115民初70号,(2016)渝01民终4957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黄 琦

人民调解协议未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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