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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四个条件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9
摘要: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比重不断增加。在办案过程中,如何认定事故的发生与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为办案人员所面临的重大考验。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具有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结

  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比重不断增加。在办案过程中,如何认定事故的发生与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为办案人员所面临的重大考验。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具有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结果、行为主体不作为等特点,可以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这里所指的原因是指除去常识性、公理性的条件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原因,也就是说将企业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设备安全保护措施不力、电线短路等直接原因排除,只讨论监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渎职行为方面的原因。多因一果性,是指该类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可能是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地方政府监管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的渎职行为,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得安全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更加难以认定。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按照社会生活的经验,通常从某行为中发生某结果是一般的、相当的时候,就承认因果关系。当然,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件:(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当损害结果的原因大大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时,两者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需具备某一事实,依据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认定该类案件的因果关系相对比较复杂,通过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是可行的。

  当然,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合理描述条件(渎职行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对条件的描述是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认识或者可能认识的事实为基础、以客观存在的所有情况为基础和以行为时一般人所预见或者可能预见的事实为基础。但是适用于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时应当以与侦查目标嫌疑人从事相同工作的其他人所预见或者可能预见的事实为基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同于一般其他人,他们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知识比一般人丰富,其安全生产职责也不同于一般人。法律赋予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安全生产的职权,是希望他们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所以对条件进行描述时需要以与侦查嫌疑人从事相同工作的其他人所预见或者可能预见的事实为基础。

  合理描述结果(事故内容)。渎职行为是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单纯描述事故发生的结果,将导致无法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去认定该类案件的因果关系。合理描述结果是指将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纳入到结果的描述中。

  判断必要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一般通过判断行为与结果是否满足“无行为就无结果”的公式来认定是否具有必然关系,采用的是剔除法。而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渎职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应当采用替代法。替代法是设想以一个合法行为替换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如果损害结果之发生不受影响,则认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如证明侵权人以合法方式行为损害结果便无从发生,则认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用一个同样负有监管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义务的行为与渎职行为进行替换。需要判断的是条件和结果是否满足:无条件就有可能无结果。若没有渎职行为这一条件,安全生产事故这一结果是否有可能不发生。如果安全生产事故有可能不发生则渎职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关系,反之,则没有必然关系。

  比较概率。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进行的概率比较类似于相当性测试。国外判决中对相当性测试作了如下的阐释:“当某一事件从总体上以明显的方式提高了案中结果出现的可能性时,该事件就是结果的相当条件。在对此作认定时只需考虑到:(1)一个理性的观察者在事件发生时能够观察到的一切情形;(2)超越行为人认知之外的已知情况。在这一测试过程中必须采用判决时可供支配的一切经验知识。相当性测试涉及的实际上并非因果关系问题,而是要获知实践结果尚能公平的被归责于行为人的界限。”认定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犯罪的因果关系需要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的经验来判断渎职行为是否大大提高了事故发生的概率,即概率的相对值是否显著提高。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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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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