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互动共生: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研究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作为两种维护债权的公力救济机制。执行程序注重个别债权的维护,而破产程序更侧重于对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两者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共同在债权清偿机制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然而,由于经济利益的原因,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作为两种维护债权的公力救济机制执行程序注重个别债权的维护,而破产程序更侧重于对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两者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共同在债权清偿机制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然而,由于经济利益的原因,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往往选择执行程序抢先执行以满足自己的债权。这使得许多应当由破产程序解决的案件都涌入执行程序,造成了大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积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甚至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201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破产案件的受理,制订了《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其中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该规定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执行程序如何过渡到破产程序进行规定。执行功能扩大化,破产的功能萎缩化的现状依然没有改观。当前,应当构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从而使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形成相互呼应,二位一体的债权清偿体系。(全文共10108字)

  【关键词】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 互动共生 衔接机制

  引言

  相对于破产程序,执行程序具有不需要债权人垫付执行费、执行周期较短、进入程序的门槛相对低以及可以抢先受偿等优势,几乎所有的债权人都选择通过执行程序以期实现自己的债权。这使得大量本该由破产程序处理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形成了大量的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积案。尽管随着2007年新的《企业破产法》的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于2011年、2013年出台了两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但由于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相关衔接制度仍然欠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缺乏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大量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积案无法退出执行程序,这加剧了执行难的现状,也损害了债权人,甚至是债务人的利益。

  一、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脱节所面临的困境及反思

  当前,执行程序作为维护债权的常规途径。而破产程序似乎是作为维护债权的例外,甚至是作为发生个案时,维护政治稳定的的法律工具。破产程序没有发挥与其“身份”相匹配的作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脱节,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也损害了债权人,甚至是债务人的利益。

  (一)孤立的执行程序损害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

  案例一:2012年底至2013年10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以某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由于钢贸信贷危机的影响,被执行人某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2012年底,数位债权人分别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及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债权先后得到全额偿还。2013年3月起,其他债权人分别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涉案标的就已经达到三千八百多万,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将扣划的五百多万执行款按17.8%的比例分配给已经申请执行或者已经申请参与分配的10位债权人,并于2013年11月将后续扣划的六十几万的执行款按1.76%的比例分配给12位债权人。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涉嫌抽逃注册资本;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天某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执行人陈某彬涉嫌虚假诉讼,虚构债权;申请执行人某和置业有限公司因只分配到1.76%的债权感到不满。经过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的查询,以及对其注册资本出资到位情况的核实,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裁定对相关的12个案件全部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2013年11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执行人为福州千帆印刷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案件。福州千帆印刷有限公司因盲目扩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法定代表人鲍某全出逃国外。当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出逃的消息散开之后,绝大多数的债权人主张直接接盘被执行人的公司,稳定局面,再逐步清偿债务。然而,当天下午,许多债权人意识到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几乎已抵押之后,顿时场面失控,并升级为哄抢事件。该案中除了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得到清偿外,其他债权人最后几乎没有得到任何清偿。

  以上两个案例,本应进入而没有进入破产程序,注重个别清偿的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更不用说维护债务人的利益。案例一中的案件,如果转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算对被执行人的资金进行审计,不仅可以核实被执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被抽逃,是否存在债务人伪造债务,进行虚假诉讼,还可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债权或者其他可以转化为财产的其他权利,同时可以保证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此外还可以终结相应的案件,而不是形成无法恢复或者继续执行的积案。案例二中的案件,福州千帆印刷有限公司作为印刷市场的龙头企业,虽然其已资不抵债,但其主营业务依然是盈利的,凭借其在福州印刷市场长期积累的品牌信用,各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维持该公司的盈利,从而逐渐实现各自的债权。案例二中,不仅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债务人的利益同样也无法保障。

  (二)破产程序的失位加剧了执行程序的压力

  由于大量本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以债权,这必然导致执行不能的结果。当前执行不能的案件往往是采取中止执行或者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搁置。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对案件的暂时搁置,并非执行案件的结案形式。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全部执行到位的时候,申请执行人往往对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颇有意见,中止执行裁定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似乎成了执行法官推卸责任的托词,相关的裁定经常会衍生出一系列的信访、上访等不稳定因素。这些无疑是给当前的“执行难”雪上加霜。

  (三)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相脱节的原因

  当前,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所呈现出的脱节现象,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同时也使得应当由破产程序处理的执行案件无法顺利地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难有“用武之地”。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