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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行政化”探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在新一轮审执分离改革的要求下,如何优化民事执行权、从什么方向优化民事执行权,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内部合理性改革将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阶段的重要课题。所谓民事执行权 “行政化”,即把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建成与法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同的相对独立的由上一级法

  在新一轮审执分离改革的要求下,如何优化民事执行权、从什么方向优化民事执行权,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内部合理性改革将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阶段的重要课题。所谓民事执行权 “行政化”,即把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建成与法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同的相对独立的由上一级法院或更高一级法院直辖的执行工作机构,这种管理模式可以介于检察机关“领导关系”和审判机关“指导关系”之间。民事执行权的“行政化”涉及改革面较广,涵盖了自身内部优化、完善上级监督与管理、强化外部权力机构的有效监督指导,同时还要处理好审执分离、审执兼顾、审执协调等关系。新的民事执行运行模式将有利于强化执行法官绩效考核,规范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确保执行规范、执行廉洁,积极主动执行、努力提升执行工作实效,已到达化解“执行难”的目标。(全文共9425字)。

  关键词:审执分离 民事执行权 执行机构 改革

  主要创新观点:

  审执分离、执行机构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行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以当前“执行难”工作局面为切入点,分析当前先进的改革成果,主要从中、基层两级法院的角度概括、分析新的一轮司法改革中执行机构改革及民事执行权的定位与走向,并大胆提出以“行政化”的运行模式推进法院执行机构改革及优化民事执行权配置的问题,进而对建立起新的执行工作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以下正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对于未来执行权的改革方向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已经把执行权提升到了一个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对平行的高度。探索民事执行权改革、优化执行权的配置、创新执行权运行模式,对解决当前执行工作存在的困境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当前执行难、执行乱、执行力量薄弱等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仍然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提升司法威严的关键所在。

  一、改革浪潮中的民事执行权的定位

  (一)当前法院执行权改革的典型模式

  1.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模式

  当前,各地出现了一些针对民事执行权的改革,以下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改革模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执行一庭更名为执行裁决庭,功能定位上实行与执行局平等的单列编制,脱离执行局,纳入审判序列管理,实现了审判权与执行权在该院层面深化“内分”。执行局新的运行模式下该市中院执行局负责统一指挥、监督和指导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的执行队伍管理和执行业务考评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执行经费和执行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跨执行分局和跨地市的执行争议案件;负责执行现行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负责审查处理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及执行申诉案件;负责全市法院执行宣传工作等。

  调整后该市辖区的基层法院执行局更名为执行裁决庭,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不变;调整后的该市中院执行局内设办公室,单列编制、政治处,单列编制、执行督导处,单列编制,执行实施处,单列编制(充分配置该部门的编制数);下设五个执行分局,每个执行分局内设办公室,下设县(市)区执行大队,管辖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实现执行机构、职能和人员与基层法院彻底“外分”。调整后的执行分局在上一级法院执行局及该市中院执行局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执行工作,实现执行人财物案在法院内部相对独立,在执行机构这条线实行“行政化”管理。

  2.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改革模式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改革模式主要为内部优化与规范运行:实行严格的执行分组,将执行人员划分为初步调查执行组、重大疑难案件执行组、综合执行管理组三个专业执行组,每个组负责各自的相关工作职责,通过将一般的执行案件的6个月法定期限按照相关流程环节进行划分,明确每个执行阶段的工作职责与任务时限,要求各个执行小组执行员之间互相监督配合,加快执行流程运转,提高执行案件质量与效率。在执行环节划分方面,将正常办案流程划分为:执行准备阶段,由综合管理组负责;初步调查阶段,采取“五查一回访”的调查措施,由初步调查执行组负责;深入调查阶段,由重大疑难案件执行组负责,主要工作目标是用尽“一搜一拘二限制一曝光”等司法强制措施;在评估拍卖阶段,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移送案卷等事务性工作;执行异议处置阶段,由本院审判监督庭负责,由其下发追加、变更执行人,执行异议裁定;监督结案阶段,由综合管理组负责,由该组整理案卷、审查结案报告等。其特点是,推进分权制约的流程管理、畅通信息反馈、强化流程协调、完善案件移交、加强时限卡控、明确考评标准。 该院执行权改革模式为优化原有执行机构的内部配置,细分各个执行阶段,提升执行工作效率。

  (二)民事执行权“分集”之辩

  执行权的运行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按照法定的方法、符合法定的时空要素,具有明确的指向。 以上两个执行改革模式都体现了分权和集权的实质,即一方面实行分权,在另一个方面又进行了集权管理。那么民事执行权的实质是分权还是集权呢?关于民事执行权“分集”之辩,学术界存在以下三种观点,即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和双重属性说。

  行政权说的观点主要从民事执行权具有的强制性、确定性、命令性等行政权的典型特征出发,将民事执行权当做是一种行政权,认为民事执行权即为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 从表面上看,该种观点存在偏颇,把民事执行行为当成一种纯粹的行政行为当然不可取,但是我们从当前执行工作机制改革需要和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为出发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行政化管理有利于执行中的权力集中、强化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齐备、物质保障、监督制约等,不完全的“外分”使其具备的司法特性不被丢失。

  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案件的有效和规范执行。 司法权说的观点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经司法审判权所确定的生效裁判文书得到有效履行,故认为执行权为司法审判权的一种延伸。 司法是运用国家司法权进行裁判或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活动,其主要职能在于依法解决争端。

  双重属性说认为,民事执行权兼有行政权性质和司法权性质,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力。民事执行权既具有司法权的部分属性,当法院所为的某些行为同时也可以由其他机构实施时,这些职权不专属于法院,因而不具备司法性。 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相对独立、完整的强制执行权。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