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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谓“掏鸟窝”看网络民意的心理特征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一则“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新闻前不久在网络上引发了大众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有网友甚至称“人不如鸟”, 舆论逐渐发酵为“为大学生小闫觉得不值”的倾向。大家凭着定势思维认为“不就是几只鸟而已”,这样断送了一名大学生的前程是不是有些夸

  一则“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新闻前不久在网络上引发了大众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有网友甚至称“人不如鸟”, 舆论逐渐发酵为“为大学生小闫觉得不值”的倾向。大家凭着定势思维认为“不就是几只鸟而已”,这样断送了一名大学生的前程是不是有些夸张?然而,随着案件事实的逐步呈现,人们不难发现,这又是一个因为媒体用词不当和引导欠妥所导致的一次网络民众的“民意审判”。所谓的“掏鸟窝”,传递给公众的印象是鸡毛蒜皮般的小事,然而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呢?根据目前公开的事实不难知道,某些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避重就轻,为了制造“热点”而进行选择性报道,加上很多人并不知道相关法律条文的量刑标准,一场舆论风波由此发生。例如,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简单称之为“鸟”,把“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故意轻描淡写说成“掏鸟”,等等。

  事实上,近年来,网民讨论一些热点案件逐渐成为常态,在这些讨论中,民意的倾向和期待常常与最终的司法裁判南辕北辙,并被传媒不断放大,由此引发了舆论的不满和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在法院进行审判的前后过程中,民众和媒体也纷纷展开审判:在个案裁判中,民众和媒体往往联手占据道德制高点,激扬文字,甚至以公众狂欢的形式来抨击法院,臧否案件。这种冲突也让人不禁感叹:在民主法治社会,人人都是“法官”,因为人人都有话语权;同时人人也都不是法官,因为人人都无法具备法官那样作出缜密判断的技术条件和制度支持。

  热点案件中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冲突

  事实上,从本质属性而言,司法审判本来并不需要迎合民意,司法审判是一项需要知识积累和专业训练的技术,一般网民仅有普通水平的法律知识和自然朴素的善恶二元价值观,习惯于未经深入思考就提出道德的主张或宣泄朴素的义愤。司法机关与秉持外部立场的民众意见相左本是职业主义进程中的必然结果,那么,网民为什么会在上述的热点案件中坚信自己手握真理并对职业裁判产生信任危机呢?

  考察此类案件我们不难发现,与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不同,此类案件往往事实清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或者虽有法律可以适用但适用的结果却不合情理甚至有悖“常理”,法官因此面临艰难抉择。但站在网民的立场上,则很难作出相同的理解,在案情清楚的前提下,网民认为即使凭借朴素的善恶是非观念,也可以对案件作出符合正义的裁判结果,对于司法机关的迟疑和谨慎难以认同,甚至怀疑存在黑幕。例如在“李昌奎案”中,面对裁判结果的反复,一个网民在网上留言表达了一种失望的困惑:“该杀就杀,不该杀就不杀,有这么难吗?”这种质问带有典型的民意思维特征,即以简单的价值判断取代复杂的法律分析。问题的关键也正在于此——摆在刑事法官面前的首要问题正是舆论认为不证自明的前提:何谓“该杀”?何谓“不该杀”?在此类案件中,问题的实质权衡往往超越了单纯的法律判断,而悄然上升至“谁拥有底线价值和规则的判断权”的法治命题,民众也因而认为他们掌握了真理,因为对于价值权衡和道德判断而言,他们才是“多数人”和权威。

  网络民意的心理特征之“情绪化”:民意如流水

  与司法的独立性恰恰相反,民意具有典型的非独立性特征,容易受外界诸多因素的诱导而不断发生变化。由于民众对个案的了解,往往只能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道听途说获得某个环节或者某个侧面的了解,难以如同法官一样具有“兼听”的信息渠道以及甄别证据的专业技巧,因而无法对案件全貌有清晰的认知。另一方面,民众出于对公权力的警惕、对贫富差距的愤恨、对公德问题的抱怨,往往仅立足于未经甄别的坊间传闻就将案件予以类型化,并且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相”。例如,在哈尔滨“六警杀一人”的案件在网络上传播开后,出现了三个不同的舆论阶段:第一阶段,网民听说涉案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强权的警察,一方是代表弱势群体的大学生,马上在真相不明的情形下断言这起案件是凶暴警察恃强凌弱的恶性案件;第二阶段,网络上盛传死者是哈尔滨市某高官子弟,网民迅速转换立场,在真相同样并不明朗的情况下又将该案定义为平民警察不堪权贵子弟欺凌奋起自卫的英雄故事,标签也由“六警察殴死大学生”变幻成“六提辖拳打恶衙内”;第三阶段,事实再次澄清,网络民意又再次一致发生逆转。

  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民意具有随波逐流的特点,是可变、波动和缺乏理性的,因此也容易被利用。民意的波动遵循“沉默的螺旋”原理: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属于多数、广受欢迎,就会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发现某一观点属于少数、不受欢迎,就会保持沉默。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形成螺旋发展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即使为了迎合网络民意而直接将民意作为裁判结果予以考虑,事实上也蕴藏着极大的风险,因为民意是流变的,彼时的民意与此时的民意可能完全相反。

  网络民意的心理特征之“脸谱化”:百分之百的善与恶

  在通俗的法律文化作品中(如“包青天”系列影视剧),因为戏剧冲突和感染力的需要,良善之辈无不惨遭权贵欺凌迫害,洁白无辜如待宰的羔羊;而反面角色多是欺男霸女无恶不作,十恶不赦如洪水猛兽。作品结尾,也通常以坏人恶有恶报身首异处、好人冤屈得伸扬眉吐气的方式彻底实现正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善恶二元模式是如此令人印象深刻,以至于人们在观察一个社会热点案件时,习惯于首先给诉讼双方贴上“好人”“坏人” 的不同标签据以道德化、类型化,在定义角色后再根据自己获知的有限信息,以公序良俗为依据,以善恶评价为中心进行道德评判,带有只论本心的春秋决狱色彩。仔细分析那些不断引起公众热议的案件,不难发现这些案件虽然类型不同,但都包含或影射类似“权贵”、“官员”、“官二代”、“富二代”等各种敏感元素,当事人之间地位、实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的好恶和情绪。一件本来是非清楚的案件,只要当事人被发现具有了某种特殊身份,就会让民众开始产生诸如“贫富相争,错在富人”、“官民相讼,理在百姓”之类的种种猜想和臆断,从而产生脸谱化的认知模式并最终通向不假思索的一边倒判断。

  而且,民众的认知倾向有时与真相或正义无关,而是被“一种与利益无关的憎恶”所左右。前述“六警杀一人”的案件,公众对受害者的同情到痛恨再到同情,极大部分原因是以其身份为转移。而在“掏鸟窝”事件中,部分媒体的选择性报道(被告人是个在校大学生)也让公众产生诸如“弱势群体”、“年少不懂事”、“不识珍贵鸟类很无辜”等认知,而忽略了他还具有另一个身份“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成员。在脸谱化的认知模式下,实质的法律问题常常被屏蔽,真正的案件事实也显得不再重要,人们倾向于以道德、伦理、价值的分析来取代法律裁判,集中体现了实体优于程序、道德胜于法律、合理先于合法的社会生活逻辑。

  网络民意的心理特征之“全能全知”:“真相”掌握在弱者手中

责任编辑:苏明龙